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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一、监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国企采购类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原则,进入相应的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监管对象

本清单监管对象涵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三、监管职责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能源、林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业、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广播电视、能源、林业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国资监管机构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指导督促有关国有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合规管理。以上项目分类若涉及新增行业领域尚未作出分工的,原则上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应覆盖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合法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标准,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行为。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的合规性。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按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监管方式和措施

围绕招标投标项目全生命周期,采取多种方式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督、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信用监管等方式。

(一)在线监督。依托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精准提炼可量化的预警点,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二)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投诉处理。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信用监管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

在履行职责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存档。同时要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息。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监督开标、评标过程,旁听相关会议。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对监管对象进行问询,并调查核实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应在核查后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发现串通投标、强迫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等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

监管层级

1

工业项目(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能源工程外)

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增工业生产能力或改造升级现有生产能力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含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承担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2

房屋建筑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4

公路工程

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及环保、其他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交通运输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审批 (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权限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

水运工程

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6

水利工程

水库工程、引水工程、堤防工程、分蓄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大中型灌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力发电工程等

水利部门

省水利厅负责省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以外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农业工程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农业农村部门

省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直接责任。

8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商务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9

广播电视工程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

广播电视部门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省广播电视局及直属单位实施项目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工程监督管理

10

能源工程

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运输,电力生产和输送(不含垃圾焚烧发电),可再生能源(不含农村能源)等

能源部门

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运输,可再生能源(不含农村能源)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能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电力生产和输送(不含垃圾焚烧发电)由县(市)区能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1

林业工程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种苗建设等

林业部门

省林业局负责省本级林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