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1-03-22 阅读次数:】
2021年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贯彻落实《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牟政办〔2018〕63号)和《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牟政〔2020〕3号)等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全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抽查事项清单。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要根据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意见,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内容报法制科汇总后,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涉及安全、质量、消防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施情况设定。对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要严格控制。对于事故责任企业和项目、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和项目、因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项目、被列入中牟县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的企业,应当加大抽查频次。
责任科室:法制科、建筑市场监管科、消防审验科、清欠(信访)办、勘察设计办、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招标办、造价办等相关业务科室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完成时限:3月底前
(二)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实际,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据查比例、抽查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采取集中联合抽查等形式,避免多头重复抽查,提高执法效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干扰。要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有区别的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抽查概率,在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良好监管效果前提下,尽量避免执法扰民,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科室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统一送至法制科,法制科汇总并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河南)”平台向社会公开。
责任科室:法制科、建筑市场监管科、消防审验科、清欠(信访)办、勘察设计办、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招标办、造价办等相关业务科室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完成时限:3月底前
(三)完善随机抽查“两库”。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涉及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涉及的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相关行政许可取得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组成,也可根据检查内容吸纳专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执法人员信息应当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各有关科室应根据职权调整及监管对象、执法人员变更等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两库”真实、全面、合法。
责任科室:法制科、建筑市场监管科、消防审验科、清欠(信访)办、勘察设计办、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招标办、造价办等相关业务科室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完成时限:3月底前
(四)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按照所确定的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组织实施检查、公示抽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要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提取检查对象,并根据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专家)。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各有关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导,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方便执法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推进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联合完成,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由法制科牵头,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
责任科室:法制科、建筑市场监管科、消防审验科、清欠(信访)办、勘察设计办、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招标办、造价办等相关业务科室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完成时限:全年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河南)”平台予以公示;其中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率达到100%,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公示,依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接受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记入检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向有处罚权限的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科室:法制科、建筑市场监管科、消防审验科、清欠(信访)办、勘察设计办、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招标办、造价办等相关业务科室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完成时限:全年
(六)做好个案处理与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做好案件移交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责任科室:法制科、建筑市场监管科、消防审验科、清欠(信访)办、勘察设计办、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招标办、造价办等相关业务科室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完成时限:全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业务科室、二级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性,按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抽查任务。法制科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业务科室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责任科室:法制科、建筑市场监管科、消防审验科、清欠(信访)办、勘察设计办、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招标办、造价办等相关业务科室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完成时限:长期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业务科室、二级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室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相关业务科室、二级机构要加强对抽查结果的宣传,弘扬守法、诚信行为,曝光违法、失信行为,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培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做到执法标准统一、执法程序规范,不断提高监管实效。
责任科室:法制科、建筑市场监管科、消防审验科、清欠(信访)办、勘察设计办、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招标办、造价办等相关业务科室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完成时限:长期
附件:1.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附件1
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1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使用情况;银行代发工资制履行情况;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2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
是否如实报告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 |
3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
招标文件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设置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是否符合营商环境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4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质量行为标准化;标示标牌;材料样品库和材料分类堆放;图片、实物、工程样板示范;工程检测标准化;工程验收标准化。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5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为准则;工程实体质量;质量管理资料;工程技术资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6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参建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情况。 施工现场钢筋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情况;钢筋质量证明文件;钢筋加工和现场安装情况;现场抽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7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资质证书、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8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等有关责任主体 |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采用的材料、设备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 |
9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装修装饰涂料工程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涂料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责任单位质量行为落实情况;涂料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情况;现场抽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10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
11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12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13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履行“双体系”职责情况;企业是否制定“双体系”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双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或准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风险隐患与排查治理办法》 |
14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15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
设计企业 |
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
16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内容情况的行政检查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内容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 |
17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工程项目相关各方主体 |
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绿色建筑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18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检查对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落实使用统计制度,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试行)》 |
19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行为的行政检查 |
新型墙材企业 |
新型墙材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的书行为;产品标识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统计制度是否落实。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 |
20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使用黏土砖情况的行政检查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是否违规使用黏土砖。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试行)》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21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全县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地、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
对全县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九条 |
22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
建筑工地 |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 |
23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在本县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
资质证书、省外进豫企业进豫登记情况、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24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检查 |
在本县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
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25 |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
县级部门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
是否符合消防验收标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系统抽查、现场检查 |
县级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三十六条。 |
附件2
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
1 |
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清欠(信访)办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0%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使用情况;银行代发工资制履行情况;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落实情况。 |
|
2 |
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 |
招标办 |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
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如实报告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
|
3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
招标办 |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
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招标文件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设置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是否符合营商环境要求。 |
|
4 |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质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质量行为标准化;标示标牌;材料样品库和材料分类堆放;图片、实物、工程样板示范;工程检测标准化;工程验收标准化。 |
|
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
5 |
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质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行为准则;工程实体质量;质量管理资料;工程技术资料。 |
|
6 |
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质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参建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情况。施工现场钢筋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情况;钢筋质量证明文件;钢筋加工和现场安装情况;现场抽测情况。 |
|
7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质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资质证书、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
|
8 |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 |
质监站 |
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等有关责任主体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采用的材料、设备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
|
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
9 |
建筑装修装饰涂料工程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质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涂料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责任单位质量行为落实情况;涂料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情况;现场抽测情况。 |
|
10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检查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
|
11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安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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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
安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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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风险隐患与排查治理办法》。 |
安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履行“双体系”职责情况;企业是否制定“双体系”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双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或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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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勘察设计科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不高于5% |
1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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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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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设计企业 |
不高于5% |
1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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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内容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 |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不高于5% |
1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内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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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
质监站、勘察设计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工程项目相关各方主体 |
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绿色建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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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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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试行)》。 |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施工单位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落实使用统计制度,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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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 |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新型墙材企业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型墙材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的书行为;产品标识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统计制度是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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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施工单位使用黏土砖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 |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施工单位 |
不高于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施工单位是否违规使用黏土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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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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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全县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九条。 |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建筑工地、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
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全县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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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 |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建筑工地 |
5% |
2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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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
造价办 |
在本县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
不高于10% |
1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资质证书、省外进豫企业进豫登记情况、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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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造价办 |
在本县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
不高于0.1% |
1次/年 |
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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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三十六条。 |
消防审验科 |
县级部门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
不低于10% |
不定 |
全年 |
系统抽查、 现场检查 |
是否符合消防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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